李进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诉书
来源:李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9
浏览量:104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诉书

申诉人:杨某,男,1986815日生,汉族, 初中文化,群众,住址:简阳市某镇某144号,经常居住地:石板凳镇某号,身份证号:。。。。。。。。。。。。 ,系交通事故死者小杨某之父 联系方式:158。。。。

申诉人:甘某某,女,19874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某组165号,经常居住地:石板凳镇嘉苑,身份证号:45240。。。。。,系死者小杨某之母 联系电话:13982。。。。

被申诉人:周某某,男,19691021日出生,汉族,住址:简阳市某街115号,身份证号:5110。。。。 系肇事车辆川MX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和驾驶员 联系电话:182。。。

申诉事项:

1、请求确认《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违反法定程序无效。
2
、请求撤销《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21031645分,被申诉人周某某驾驶川M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简阳方向驶往仁寿方向,行至简仁线:4km+800m时与申请人之女小杨某相撞后碾压,造成车辆受损,小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做出了简公交认字【2012】第030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之女小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后被申诉人向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

申诉人认为:《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违反法定程序无效。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依法撤销。

一、《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申请人周某某的复核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被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复核申请已经超过送达之日的三日的时间限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杨某至今尚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受理复核申请决定通知书。导致申诉人根本无法知道被申诉人周某某已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事实,剥夺了申诉人杨某的知情权与抗辩权。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公安机关通过邮局向杨某送达《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的时间是在2012126日(有邮戳为准)而申诉人杨某是在20121212日上午10点才收到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常识,相关法律文书未经送达不生效。

申诉人杨某作为交通事故死者之法定监护人已经于2012125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简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四)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告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经做出复核结论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五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申诉人通过观察发现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论作出日期为20121120日。而实际情况是在126日前,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警官一直在负责帮助杨某与周某某进行调解,期间,杨某多次往返于简阳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本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但是警官从未向杨某送达或者宣布复核结论,导致申诉人杨某无法正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正是由于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向申诉人告知该交通事故已经申请复核且上级机关已经受理,导致申诉人没有机会向公安机关表达意见的机会,实属程序违法。

二、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依法撤销。

《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事实不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被申诉人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明显过程,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被申请人周某某于201296日才初次领取驾驶执照,在2012103日就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既然其处于实习期间,就应当谨慎驾驶,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其驾驶无经验造成的(现场目击者均能证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并未及时避让并采取制动措施)。

按照规定周某某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很显然,周某某并未按照规程操作机动车。

2、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街区行驶明显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事发地点在石板凳镇的繁华街区,最高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而从现场目击者来看,其时速至少达到60公里每小时。否则,怎么可能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在与死者相撞后,直接从死者身上碾压而过,大约10米后才停车,地面并未有任何刹车痕迹,这些足以说明周某某处置不当且超速严重(有现车监控视频,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该视频监控委托相关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该车行驶瞬间车速)。

3、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诉人杨某之女小杨某横穿马路,只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死者小杨某在街对面玩耍后,过马路回家的行为并不会被评价为违反道交法的行为,在案发现场附近300米范围内均没有人行立交桥和人行横倒,只能横穿马路,而该段马路并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而周某某在驾驶经验不丰富的情况下,仍然超速且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穿越场镇公路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周某某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

4、《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不符合本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申诉人反复观看本次交通事故的视频资料后发现小杨某在穿过马路回家的时候,先是站在公路旁(大概在公路从左之右1/4处)观察过往车辆,观察了几秒钟后,才穿越马路,这个时候周某某驾驶MXXXXX从简阳方向往镇金(仁寿)方向行驶。事故现场路段为200左右的直线路段视线良好,当周某某看见小杨某站在公路边观察过往车辆欲穿越马路时,应当减速慢行,并提高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周某某的行为正好相反,反而加速行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方向盘都没有往右打一下,在撞到小杨某后,直接从身上碾压过去。详细查看该段视频,申诉人认为周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周某某于201296才初次取得C1驾驶执照,2012927购得肇事车辆川MXXXXX,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2012103。正是由于周某某驾驶经验欠缺,出于实习期间,在穿越场镇繁华街区没有控制车速,且提高安全注意义务,并未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才是导致本次交通是故发生的主要甚至是根本原因。

恳请上级机关和领导查明事实细节,如果有可能希望能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川MXXXXX的车速进行鉴定,尽快给申诉人一个信服的客观公正的结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违反驾驶操作规程,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之女小杨某在本次事故中几乎没有过错,根据第十三条“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最多只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现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执法理念,依法确认《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违反法定程序无效。并撤销《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总之,无论是否确认《公交复字【2012】第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违反法定程序无效和是否撤销《简公交认字【2012】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恳请给申请人一个书面答复。

此致

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诉人: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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